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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立委提出7個修法版本,聚焦電動自行車納管及腳踏自行車載人規定,上午進行詢答。
立委余宛如表示,現在法規規定騎乘自行車不能載人,讓許多使用兒童座椅的家長遊走灰色地帶,無法滿足親子出遊需求,跟國際也有落差。因此提案開放年滿18歲的腳踏自行車駕駛人,可使用經檢驗的兒童座椅附載7歲以下或體重20公斤以下幼童。希望這個會期就可以三讀通過。
現行自行車規定不得載人,否則可罰300元至600元,不過路上仍可看到父母騎自行車載著幼童的畫面,但警方多半只是勸導不會開罰。立委提案修法,開放年滿18歲的自行車駕駛人可載7歲以下或20公斤以下幼童,希望本會期就可三讀通過。交通部同意修法方向,並建議前座椅、後座椅可附載的幼童年齡及公斤數應做更細緻的畫分,兒童座椅也要符合國家標準。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說,交通部針對自行車附載坐人議題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並獲有共識可朝限制騎乘者年齡要18歲以上,至於可附載幼童的年齡體重,建議前座椅1至4歲且15公斤以下、後座椅1至6歲且22公斤以下,以及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兒童座椅及行李架的方向檢討法規。
陳文瑞說,修法有助改善國內目前使用自行車附載幼童的安全,交通部同意,並建議電動輔助自行車也納入可附載幼童,並明定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年齡、體重超出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未依規定附載幼童的處罰規定。另增訂附載幼童應該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檢驗方式授權相關子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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